依據原人事部、原建設部印發的《<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人發〔2001〕128號)要求,通過考試取得的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證書,與新的房地產經紀人職業資格證書效用等同。通過考試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協理資格證書效用不變。
即新舊全國房地產經紀人證書效用等同,原地方房地產經紀人協理證書只能在當地使用,欲取得全國通用的房地產經紀人協理證書,需要參加全國統一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