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
你部《關于請予批準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與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注冊收費的函》(建綜函[2002]173號)收悉。經研究,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你部在組織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下同)和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時,由縣級以上地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房地產主管部門向考生收取的考試費、報名費、注冊證書工本費和執業印章工本費的收費標準為:
(一)注冊土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分為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兩部分。其中,基礎考試收費標準為每人每科60元,專業考試收費標準為每人每科130元。
(二)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為每人每科70元。
(三)注冊土木工程師和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報名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補償組織考試報名直接費用支出的原則核定。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注冊證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經紀人注冊證書》的工本費標準為每證10元。
(五)注冊土木工程師執業印章工本費,由你部按實際制作成本加不超過10%的差率自行制定,報國家計委和財政部備案。
二、你部對土木工程師和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進行注冊,屬于履行行政管理職能,不宜收取注冊費,有關注冊方面的費用可從你部的部門預算經費中統一安排。刻制房地產經紀人專用印章屬于房地產經紀人的個人行為,由你部統一刻制房地產經紀人專用印章缺乏文件依據,因此,不宜收取房地產經紀人專用印章工本費。
三、收費單位應按規定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并按照財政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規定使用票據。
四、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房地產主管部門收取的有關費用應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即注冊土木工程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費按7:3的比例,分別繳入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庫;注冊土木工程師和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報名費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房地產主管部門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分別繳入地方同級國庫;《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注冊證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經紀人注冊證書》工本費、注冊土木工程師執業印章工本費收入全額繳入中央國庫。上述有關收費的具體繳庫方式、繳庫時間按照財政部和地方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支出由財政部門按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房地產主管部門履行職能的需要核定。
五、收費單位應按規定的收費項目、范圍和收費標準執行,并自覺接受價格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六、上述規定自2002年9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