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發布《深圳市互聯網房地產經紀行為
管理辦法》的通知
深房經協字〔2015〕26號
各會員:
為規范我市房地產經紀行業秩序,維護房地產經紀行業整體利益,根據《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及行業自律有關規定,秘書處起草了《深圳市互聯網房地產經紀行為管理辦法》,經協會第三屆理事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向全行業發布。自即日起,請全體會員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房地產經紀行業協會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深圳市互聯網房地產經紀行為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互聯網房地產經紀行為,保障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維護互聯網房地產交易秩序,促進我市房地產經紀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深圳市房地產市場監管辦法》、《深圳市房地產行業誠信檔案管理辦法》和《深圳市房地產經紀行業從業規范》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深圳市房地產經紀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在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規劃國土委”)的監督和指導下,對深圳市互聯網房地產經紀行為開展監管與規范。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房地產經紀行為,是指互聯網企業以及房地產經紀機構通過互聯網為我市房地產經紀行業提供信息發布網絡平臺服務,或直接為房地產交易雙方提供經紀服務的活動。
第四條 互聯網企業以及房地產經紀機構開展互聯網房地產經紀行為的,均應嚴格遵守適用于房地產經紀行業的各項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行業自律規范,并遵守據本辦法規定履行公示、監管的責任。
第五條 互聯網企業直接面向交易各方開展房地產經紀業務的,應當在網絡平臺上以顯著方式對自營部分和其他房地產經紀機構和經紀人員發布的信息進行區分并予標記。
第六條 互聯網企業對已知的或可通過技術手段獲取的房地產經紀機構、經紀人員的商業秘密信息應當嚴格保密;未經房地產經紀機構同意,不得披露、自行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
第七條 除房地產交易雙方自行發布房源之外,互聯網企業及房地產經紀機構均不得為未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未持有效星級服務牌房地產經紀人員或被行業禁業的房地產經紀機構、經紀人員通過其平臺開展房地產經紀業務提供便利。
第八條 互聯網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均有義務在本企業網絡平臺發布房源頁面做出充分提示,要求房地產經紀人員發布房源時填寫并公示以下信息:
(一)發布房源的房地產經紀人員所屬房地產經紀機構名稱及對應備案編號;
(二)發布房源的房地產經紀人員的星級服務牌號;
(三)發布房源對應的12位房源信息編碼;
(四)發布房源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經紀人員的投訴方式;
(五)其他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要求必須公示的信息。
第九條 互聯網企業應接受協會監督,協會應為互聯網企業履行本辦法規定義務提供便利。
第十條 互聯網企業及房地產經紀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違規開展互聯網房地產經紀行為的,依據《深圳市房地產市場監管辦法》及行業自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或懲戒。
第十一條 互聯網企業終止提供平臺服務的,應當在服務終止之日3個月前在網站主頁面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通知平臺內網絡用戶。
第十二條 本辦法的修訂,由自律專業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提出書面建議,或由本會秘書處提出書面建議,經理事會審議后方可生效。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協會自律專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審議通過后,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