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發展改革委 市國土房管局關于進一步規范
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的通知
(津發改價管[2014]601號)
各區縣發展改革委(經發局)、物價局、房管局,各有關單位:
為促進房地產中介服務行業的健康發展,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放開房地產咨詢收費和下放房地產經紀收費管理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1289號)和《原國家計委建設部關于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的通知》(計價格〔1995〕971號)的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放開房地產咨詢服務收費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接受委托,提供有關房地產政策法規、技術及相關信息等咨詢的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收費標準由委托和受托雙方根據咨詢內容的繁簡程度協商確定。
二、放開房地產經紀服務收費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接受委托,進行房屋買賣居間代理和房屋租賃代理的經紀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收費標準由委托和受托雙方根據服務內容、服務成本、服務質量和市場供求狀況協商確定。
三、房地產價格評估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一)以房產為主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收費,區別不同情況,按照房地產的價格總額采取差額定率分擋累進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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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價格總額(萬元) |
累進計費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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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以下(含100)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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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以上至1000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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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以上至2000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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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以上至5000 |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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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1以上至8000 |
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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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1以上至10000 |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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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1以上 |
0.1 |
(二)土地價格評估收費,區別不同情況,按照土地的價格總額采取差額定率分擋累進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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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土地價格總額(萬元) |
收費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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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以下(含100)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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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以上—200(含200)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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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以上—1000(含1000)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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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以上—2000(含2000)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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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以上—5000(含5000) |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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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以上—10000(含10000) |
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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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以上 |
0.1 |
(三)上述房地產價格評估收費為最高限標準,房地產評估機構提供評估服務時,其收費標準可以下浮。
四、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嚴格執行明碼標價制度,在其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價目表,價目表包括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及完成標準、收費標準、收費方式及收費對象等基本標價要素。一項服務包含多個項目和標準的,應當明確標示每一個項目名稱和收費標準,不得混合標價、捆綁標價;代收代付的稅、費也應予以標明。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不得收取任何未標明的費用。
五、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行為的監督管理,重點查處收費后不按約定義務履行服務職責,以及串通漲價、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和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等亂收費行為,規范房地產中介服務市場價格秩序。
六、以上規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執行。此前與上述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市發展改革委
市國土房管局
2014年6月27日